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核准
(暂定转三级、延续、变更)
一。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企业名称中应有“物业服务”字样;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6、变更条件;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已相应变更;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二。材料目录:(如申报材料为复印件,每页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一)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转三级、延续,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自由产权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租赁的须提交房屋租赁证),企业经营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核原件,收复印件);
5、物业服务合同(住宅项目提交收费许可证)及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7、中级职称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的信息电子表格(人员姓名、性别、学历、公司职务及证书编号);
8、联合监管表(原件,在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建局或开发区建发局、县房产局以及在管项目所在区县的物管部门认为需要监管的盖章确认)。
9、申报时间已过期的企业需另提供延迟申报原因说明、整改措施、以后按时申报承诺以及在管项目情况说明。
注: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三级以上资质时,需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验核。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报延续手续。
(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公告(核原件、收复印件);
5、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1)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企业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原件)或股东会议纪要、章程修订决议以及变更原因和对原公司管理的项目、经济等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全体股东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股东股权全部转让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按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
(2)企业经营地址变更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证明、股东会议决议、章程修订决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企业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议纪要、章程修订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需提供规范有效的验资报告、股东会议纪要、章程修订决议。
(5)遗失补办: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审核表,相应等级刊登报纸遗失声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 上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