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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核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4/28     浏览次数:    

  一。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企业名称中应有“物业服务”字样;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材料目录:(如申报材料为复印件,每页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1、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和任职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章程(核原件,收复印件)

  5、企业验资证明,验资报告日期应在半年内,超过半年须提供审计报告或者银行证明函(核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自由产权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租赁的须提交房屋租赁证),企业经营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核原件,收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中级职称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的信息电子表格(人员姓名、性别、学历、公司职务及证书编号);

  9、联合监管表(原件,在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建局或开发区建发局、县房产局以及在管项目所在区县的物管部门认为需要监管的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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